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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
发布时间:2025-02-17 22:16:00来源:
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尽管该条例并非...
《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尽管该条例并非在2018年发布,但其内容一直沿用至今,并且适用于2018年的所有相关情况。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主要
一、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如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上内容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概述,具体条款请参阅官方文件。如果您需要查看完整的《工伤保险条例》,建议访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相关部门网站获取最新版本的条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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