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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25-02-18 07:47:29来源: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一部规范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法律,但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并非独立的文件,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一部规范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法律,但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并非独立的文件,而是指该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和解释。这些细则通常由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发布,作为对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落实措施。

目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主要配套法规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规定的简要概述: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明确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且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同时,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了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此外,还规定了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关于工伤保险

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四、关于失业保险

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本次失业不足一年的,可以继续申领本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部分的失业保险金。

五、关于生育保险

规定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内容仅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摘录,具体条款请参见官方发布的完整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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